不用再怕逾期被罰錢!新規定上路:交通罰單繳費期限放寬 收到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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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因搬家尚未修改資料、不住在原地址等,造成無法在期限內收到交通罰單,因而超過罰單內應到案繳費的日期而加重罰款,為此,交通部今天(3/9)宣布,已針對條文格式進行修正,若收到通知單時已不足30日或逾期,可於送達生效日後30天內到案繳費,新規定即日期正式上路。

交通部表示,過去各舉發機關在寄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若收件人地址有誤、與目前居住地不同等原因,必須依照行政程序法重新配送,然而卻往往在辦理寄件程序時便已超過了舉發通知上所規定的到案日期,造能受通知人可能必須加重罰款的問題。

為此,本月初便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規定」進行修正,通知單上必須清楚標示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單後,如果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經超過了應到案日期,則可在送達生效日的後30天內到案。

該政策已於3/3通知各舉發機關,目前因舊有的通知單仍有庫存,將暫時以印章加註在通知單上,預計4月將會發送新格式的通知單。

圖片來源:交通部、彰化縣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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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則回應
訪客
2021-10-08 22:19:50

舉發單上到案日期算是最終日還是會再寄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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