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撞到人就沒關係?撞到建築物、路邊設施也算「肇事逃逸」 不只罰錢還要吊扣駕照
開車撞到東西,千萬不要「撞後不理」!新北市日前有一位汽車駕駛開車不慎撞損某社區門口的景觀柱後逕行駛離,結果社區警衛報警處理,警方經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後,舉發這名駕駛肇事逃逸,駕駛稱當時有下車查看且留有字條,不服舉發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後判其敗訴,得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新北市有一位汽車駕駛開車不慎撞損某社區門口的景觀柱後逕行駛離,得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圖片來源/新北市交通局,以下同。)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不論開車或騎車,許多駕駛撞到路邊停放的車輛或是建築物、設施,只要有財物受損,即使無人受傷,也應該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進行處置並撥打110報警處理,以利釐清案發經過及相關責任,否則逕自駛離,即構成肇事逃逸的違規事實;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109)年就有827件類似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裁決處指出,這名駕駛在開車行經交叉路口時,不慎撞及路旁社區門口前的景觀柱後駛離,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舉發他肇事逃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處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然而這名駕駛聲稱當時有下車查看,並留字條於柱子旁,因此不服舉發事實而提起行政訴訟。
▲不論開車或騎車,許多駕駛撞到路邊停放的車輛或是建築物、設施,只要有財物受損,即使無人受傷,也應該撥打110報警處理。
案經法官判決認為這名駕駛通知警察機關或告知該社區警衛人員並無困難,「留字條」非法令所規定的處置作為,已構成「汽車駕駛人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逃逸」違規事實,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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