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制」12月1日上路!接送臨停時間放寬、違規舉發期限縮短 3大重點一次掌握
交通部宣布12月1日起,實施3大交通新制,包括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
▲交通部自12月1日起,實施3大交通新制。(圖片來源/pixabay)
行駛間貨物掉落 罰鍰提高上限至1.8萬元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主要為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並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為的是降低行駛中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之風險,提高貨物運送人員及駕駛人對於貨物之裝載固定、捆綁方式應有的基本知識及安全駕駛的觀念。
接送7歲以下兒童及行動不便人士 不受臨停3分鐘限制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本次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為減少執法爭議, 該條規定係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適用對象,所以後續接送未滿7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
交通部也強調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且不得在紅線臨時停車,在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免予舉發處理。
▲ 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圖片來源/pixabay)
違規舉發期限縮短至2個月 減少後續被開罰的情形
交通部表示,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過去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為3個月,此次修正縮短為2個月,而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後續被連續開罰的情形。
▲違規案件舉發期限將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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