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LED頭燈有法可管 《交通部》預告修正LED與雷射頭燈檢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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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King Au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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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頭燈,尤其是照射角度以及亮度過亮的燈組,往往是夜間行車時令人困擾的所在。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法納管HID氣體放電式頭燈之後,過去常見的「打鳥」改裝HID頭燈問題以減少大半。但是當LED燈具的使用成本下降且容易取得之後,目前無法可管的改裝LED頭燈卻成為夜間行車的隱形殺手。為了維護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同時也讓銷售LED燈組的售後服務業者有規範可循,《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的附件15,將LED頭燈與雷射頭燈納入規範,並且比照HID氣體放電式頭燈的審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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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開始強制所有上市銷售車款,包括鹵素燈、HID燈或者LED燈者,都必須符合車輛安全審驗標準中的頭燈規範,包括亮度、燈型等,都有明確的標準。同時,售後改裝的HID頭燈也從民國97年 (2008) 年開始全面納管,除了必須具備改裝證明文件,並且使用經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且光型與亮度符合規範標準者,才可合法將頭燈登記為HID頭燈、合法於車輛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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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原則上,目前臺灣境內所販售的新車產品,各種燈組形式,其實都經過交通監理機關的審核,符合安全審驗規範。即使是是後改裝的HID頭燈,也必須符合安全審驗規範才可上路,以確保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但是,當LED燈組開始普及,也相對容易取得之後,也有許多民眾選擇改裝發光效率高、夜間亮度高,同時科技感更凸出的LED頭燈燈組。但是,由於規範車輛設備規格變更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的附件15在立法時採用正面表列,條文內容未列出者便不受規範。在前次修正時,僅把HID氣體放電式頭燈納入,目前也陸續普及的改裝LED頭燈,就目前的交通監理法規而言,其實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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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順應時代的潮流,在LED燈具普及以及雷射頭燈等新形式燈組開始出現的現在,交通部也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的附件15,將售後改裝的LED頭燈與其他新形式燈組納入規範。修正內容主要著重於電系中頭燈類的第1至3目,於第1目中新增「民國108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頭燈以外之頭燈 (不含鹵素頭燈者)」,採用負面表列,將108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鹵素頭燈與HID頭燈以外的新形式頭燈者都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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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針對現有已改裝LED頭燈的民眾,第2目也修改成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申請變更發光二極體頭燈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與統一發票,其頭燈得免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登記。」表示,目前已改裝LED頭燈的民眾,雖然可以不用出具安裝證明與購買時的統一發票,但燈組光型、亮度,都必須符合頭燈檢驗基礎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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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論是108年7月1日後改裝LED頭燈,或者目前已經改裝使用的LED頭燈,所採用的檢驗標準,則是沿用先前修法時針對HID氣體放電式頭燈所訂定的頭燈審驗標準。目前交通部已經預告修法未來將把改裝LED頭燈與雷射頭燈納管,也已公布修正條文內容,待條文修正通過後即可施行。未來改裝LED頭燈刺眼危害行車安全的問題將有法可管。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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