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期貨及小型電子期貨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預 計自 110 年 6 月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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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期貨及小型電子期貨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預 計自 110 年 6 月底實施

近期受疫情影響,個股期貨行情波動加劇,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性,降低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所導致之價格異常波動幅度,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擴大實施至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以下簡稱個股期貨)及將上市之小型電子期貨,預計於 110 年 6 月底實施。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針對適用商品每一筆「新進委託」試算可能成交價,逐一進行檢核,於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高於期交所訂定之「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回該筆買單;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低於期交所訂定之「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回該筆賣單。

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等於基準價+(-)退單點數。小型電子期貨的退單點數等於最近電子指數收盤價乘以退單百分比,其單式及組合式委託之退單百分比分別為 2%及 1%。個股期貨的退單點數等於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乘以退單百分比,其單式及組合式委託之退單百分比,於現貨開盤後(如 9:00 後),原則上為 3.5%;現貨開盤前(如 8:45 後到9:00),因為沒有現貨成交、市場資訊較不充足,基準價可能與交易人預期差異較大,退單百分比放寬為 2 倍(即 7%)。

此外,考量個股遇減資、新設合併等事件時,將有一段時間停止買賣,且恢復交易當日波動通常較大;而且個股有重大利多或利空時,常需要數日反應。因此期交所規劃個股期貨標的遇到以下情事時,當天該檔個股期貨開盤後到現貨開盤前,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而且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當天期貨開盤前如果達到期交所訂定的盤前量化暫停指標,將暫停所有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直到現貨開盤後恢復。

1、 標的現貨經暫停交易後恢復交易當日現貨開盤前,得暫停該 檔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現貨開盤後恢復。 2、 標的現貨前一日收盤價達漲跌停,得暫停該檔個股期貨動態 價格穩定措施,現貨開盤後恢復。

個股期貨在現貨開盤前的退單百分比將放寬到 7%,且遇到特定情 事,將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交易人在現貨開盤前交易個股期貨時,需特別留意市況變化與當時的委託簿情形,避免實際成交價與預期價格差異過大,產生損失。

圖片來源:攝影師: Anna Nekrashevich,連結: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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