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起「電動自行車」禁行新北市人行道!違者開罰最高600元
2020-10-08 15: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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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交通局公告自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止行駛於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技正林祥煙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腳踏自行車均屬於慢車,除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以下簡稱人車共道標誌)外,不得行駛於人行道。 近年日益風行以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考量到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比起行人和腳踏自行車的速度快很多,如果在有限的人行空間同時容許較高速的交通工具,將會嚴重影響行人安全。
▲自10月12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如圖)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
因此新北市決定公告自10月12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警察局亦將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交通局表示,違規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局也提醒電動自行車騎士,依現行法規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須配戴安全帽,且不得附載坐人,更不得擅自改裝,並應騎乘於慢車道或靠右路側,遵守相關交通法規,維護自己和他人安全。
圖片來源:Gokube共享電動自行車、交通局、交通安全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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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騎士依法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時須配戴安全帽。
並且須特別注意不得附載坐人、酒駕。
更不得擅自改裝,並應騎乘於慢車道或靠右路側。







